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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死後遺產的問題 ~. 發問者: 粉粿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 2005-08-17 16:37:43
解決時間: 2005-08-18 06:34:11
解答贈點: 5 ( 共有 0 人贊助 )
回答: 1 評論: 0 意見: 0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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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共有 16 人評價.比如一個人有1億現金 1億價值的不動產
請問下一帶接手,要扣多少遺產稅呢?
是想了解這方面的法律,如果有好的解說,或清楚的法律規定,請貼上來。
請白話一點來解說,太深不太能理解。 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
.. 回答者: 師妃喧 ( 初學者 5 級 )
回答時間: 2005-08-17 22:05:04
[ 檢舉 ] .壹、什麼情況下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一)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他人,應申報贈與稅。
(二)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贈與他人,應申報贈與稅。
另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申報贈與稅。
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兩種情形:
(一) 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至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規定者而言。至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規定者而言。
參、那些財產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以財產贈與他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所稱「財產」係指不動產、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例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單存款、公債、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等。
肆、法人之贈與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為之贈與為限,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法人的贈與不屬於課徵贈與稅的範圍。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需課徵受贈人之所得稅。
伍、那些財產的移轉行為視為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洏生效力之行為。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稅法上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一)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
(二)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七)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
(八)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該受益人。
(九) 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該受益人。
陸、夫妻離婚時,一方給與他方之贍養費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這個問題分兩方面來說明:
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柒、債務保證人放棄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依民法規定,債務保證人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於清償限度內即移轉予保證人,保證人如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放棄求償權利,就是屬於以免除債務方式對主債務人的贈與行為,依法應課徵贈與稅。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者,保證人之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
捌、 土地因相互交換或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取回土地之價值與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有持有的土地依相同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不等,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者,就是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情形,其差額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此時,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玖、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故未成人購置財產,應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課徵贈與稅,但是如果能證明購買人即該未成年人所支付之款項確係其本人所有,則可免課徵贈與稅。
拾、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起造房屋,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為房屋起造人,申領建造執照興建房屋,應以房屋建築完成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法申報贈與稅,如果在申請建造執照時子女未成年而在領取使用執照時,該未成年人業已成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仍應課徵贈與稅。
拾壹、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一)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取得者,足以證明其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得不以贈與論外,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二) 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以後,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仍需向國稅局申報,由該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
拾貳、辦理遺產的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申報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的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時,各繼承人取得遺產多寡與應繼分不相當者,並非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
拾參、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免徵贈與稅;惟仍應列入贈與總額計算其贈與價值後,再予以同額扣除。惟贈與人若假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贈與,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拾肆、贈與抵價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一)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擬定、發布之特定區計畫及該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計畫,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前項規定於本條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
(二) 前項抵價地必須係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土地。
(三) 抵價地之價值-補償地價金額列為權利,仍應列入贈與總額計算其價值後,再予以同額扣除。
拾伍、 贈與財產的價值如何計算?
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為:
(一) 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二) 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上櫃),依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估定之,
(三) 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四) 未上市或未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第三點規定情形外,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
(五) 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價值估定之。
(六)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贈與財產之價值以出資金額為準,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以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之金額。
(七) 開放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告之贈與日淨資產價值為準計算之。
(八) 信託利益之價值計算,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2.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3.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4.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5.享有前四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拾陸、父母以自己的資金為子女購置不動產,其贈與價值如何計算?
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購置不動產,該子女無論成年或未成年,其父母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其中贈與價值之計算,以移轉時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拾柒 、那些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下列八項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一)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五)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 、教育費及醫藥費。
(六)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八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財物。
拾八、贈與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贈與稅的應納稅額,是按照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稅率及速算公式如下表:
贈與稅速算公式(84.1.15) 單位:新臺幣
級別 級距 稅率(%) 速算公式: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贈與稅額
1. 600,000以下 4 〞 ×0.04 -0= 〞
2. 600,000- 1,700,000 6 〞 ×0.06- 12,000= 〞
3. 1,700,000-2,800,000 9 〞 ×0.09- 63,000= 〞
4. 2,800,000-3,900,000 12 〞 ×0.12- 147,000= 〞
5. 3,900,000-5,000,000 16 〞 ×0.16- 303,000= 〞
6. 5,000,000-7,200,000 21 〞 ×0.21- 553,000= 〞
7. 7,200,000-14,000,000 27 〞 ×0.27- 985,000= 〞
8. 14,000,000-29,000,000 34 〞 ×0.34-1,965,000= 〞
9. 29,000,000-45,000,000 42 〞 ×0.42-4,285,000= 〞
10. 45,000,000以上 50 〞 ×0.50-7,885,000= 〞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拾玖、計算贈與稅時可減除的免稅額多少?
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是每年一百萬元。
貳拾、計算贈與稅時可以扣除的項目有那些?
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的項目有下列兩項:
(一) 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可憑納稅收據影本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上述稅捐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實際上若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應以贈與論,一併列入贈與總額中計算。
(二)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所稱附有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例如贈與之財產尚有未支付之價款,或附帶有債務、應繳未繳之稅捐、工程受益費等而確由受贈人償付並取得證明者。但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者,不得扣除。
貳拾壹、那些情形可以扣抵應納贈與稅額?
下列兩項稅款可扣抵應納贈與稅:
(一) 同一年內以前各次贈與所繳納的贈與稅,在計算後一次贈與應納稅額時,可以扣抵。
(二)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國外之財產贈與時,依照贈與財產所在地國家之法律繳納的贈與稅,應檢附經我國使領館簽證之該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自國內應納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是扣抵額不能超過因加計其國外贈與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上述簽證手續如無我國使領館時,可由當地公定會計師或者公證人簽證。
貳拾貳、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應納稅款超過繳納期限尚未繳納,而且在國內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無實益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貳拾參、贈與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一百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即贈與日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所稱「贈與日」就是贈與契約訂約日,如果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者,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因信託關係應課徵贈與情形者,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日。
貳拾肆、申報書「贈與財產總額」欄如何填報?
(一) 土地部分
1.縣市、鄉鎮區、段、地號:如台北市中山區韶安段三小段二十四地號。
2.地目:如建、田、道...等。
3.面積:請填明,面積單位是平方公尺,如五四二○平方公尺。
4.公告現值:請填寫贈與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5.持分:請填寫所有權之比例,如二分之一、四分之一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全」字。
6.贈與價額:請填寫「面積」、「公告現值」及「持分」之乘積。
(二) 房屋部分:
1.門牌號碼:如台北市通化街××號××樓。
2.持分:請填寫所有權之比例,如二分之一、四分之一等,如係單獨所有請填「全」字。
3.贈與價額:請填寫贈與日房屋評定現值。
(三) 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1.名稱類別及所在地:如××公司股票、××商號出資、××銀行××分行存款、××公債、××牌××型汽車等,並請填明公司、銀行……等所在地。
2.面額:填寫該項財產的面額,股票填寫每股面額,有限公司及獨資合夥請填寫出資額。
3.單位時價: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填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填寫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認購之價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股份,填寫贈與當日依公司資產負責表核算之每股淨值;獨資、合夥之商號,也依資產淨值計算,汽車填明市價(以上單位時價不明者可免填寫)。
4.數量:股票填股數、汽車填輛、黃金填重量……。
貳拾伍、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贈與人在同一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一百萬元以下時,可以免辦申報,但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辦理申報。
貳拾陸、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時,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贈與人在同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連同該年內以前各次贈與合併申報。
貳拾柒、贈與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贈與稅應由贈與人向贈與時的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其規定如下:
(一) 戶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申報,台北市向台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高雄市向高雄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二) 戶籍在台灣省者,向當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三) 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者,向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戶籍在福建省連江縣者,向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
(四) 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台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向台北市國稅局總局辦理申報。
(五) 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一律向台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六) 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兩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貳拾 捌、申報贈與稅應檢附那些文件?
申報贈與稅應填寫申報書乙份,另外應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當年度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贈與契約書或買賣契約書影本乙份。至於其他申報應檢附之文件及填報有關規定,可參閱贈與稅申報書說明。
貳拾玖、如何繳納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贈與稅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逕向當地經收稅款處繳納;必要時,得於期限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繳納。應納稅額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各期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參拾、如何申領贈與稅證明書?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後(如另被處罰鍰、加徵滯納金、利息者應一併繳清),即可持憑繳款書收據向稅務機關洽領繳清證明書。核定無應納稅額者,發給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可先向稅務機關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領同意移轉證明書。如有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者,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發給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參拾壹、可否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贈與稅﹖
當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時,不得以公設地抵繳贈與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方得以受贈財產中之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參拾貳、贈與財產憑什麼證件才能辦理產權登記?
贈與財產不論應課稅或免課稅,均應持憑稅務機關發給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參拾參、納稅義務人應如何辦理贈與稅之查對更正事宜?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接獲稅單及核定通知書等繳納通知文書,倘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以向原核定之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查對更正,但記得必須在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
參拾 肆、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贈與稅案件如有不服,應如何申訴?
經稅務機關核定的贈與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 贈與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記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納稅義務人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 贈與稅核定稅額通知書上記載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可以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行申請復查。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四) 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稅務機關的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參拾伍、納稅義務人因故未能親自辦理復查,可否委任他人代為處理?
納稅義務人因故未能親自辦理復查,可委任他人為代理人,並備委任書予稅務機關,該代理人則可代理納稅義務人本人復查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對於協談、撤回復查申請,則必須特別授權,否則代理人依法仍不得代理納稅義務人進行協談或撤回復查之申請。
參拾陸、納稅義務人申請贈與稅復查案件,需先行繳清稅款嗎?
納稅義務人並不需先行繳清贈與稅款始得予申請復查,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補繳稅款者,則必需加計行政救濟利息。而該行政救濟利息之計算,係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相反地,納稅義務人如先行繳清贈與稅款,經復查決定後有應退還稅款者,稅務機關則必須加計利息,連同稅款一併退還。
參拾柒、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財產移轉登記,會受到什麼處罰?
依規定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於事前申請經稅務機關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再此限。
參拾捌、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贈與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除補徵稅款外,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務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提出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予處一倍至二倍之處罰。
參拾玖、漏報或短報贈與財產,會受到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而有漏報 、短報贈與財產情事,除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二倍的罰鍰,如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除補稅並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外,尚應移送法院科處刑罰,但短漏報贈與稅額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或短漏報贈與財產淨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務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可免處罰鍰及刑罰,但是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肆拾、未依限繳納贈與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未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每超過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超過三十日仍然沒有繳納的,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各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應納稅款和滯納金,應自滯納期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肆拾壹、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財產贈與他人,贈與價值應如何計算?
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財產贈與他人(以未成年人為買方,若無法提示資金來源,視為其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按贈與標的總價額一次申報繳納贈與稅。
肆拾貳、贈與稅辦理實物抵繳,應檢送文件?
申請實物抵繳贈與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轉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
(三)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件。
參考資料
http://www.ntak.gov.tw/inquire/statute/rules/estate_gift_tax/gifttaxbook.htm [ 快速連結 ] 其它回答( 0 ) | 意見( 0 ) | 評論(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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